债券的主体是特定的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09-11 07:22:00 453 人看过

一、债券的主体是特定的吗

是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1、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选择权

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4、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三、什么可以作为债的主体

本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这两种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其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来讲,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条作出这种区别规定的原因是:

一、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向社会的举债行为,这种债务也同其他债务一样存在不能偿还的风险。因此,为保护认购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且应当公开全部财产状况,使认购人可以依据准确的信息自主地作出判断。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股东,资本规模比较大,具有偿债的基本实力。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所以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的通行规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有限,其财务状况封闭,不对外公开。所以,国外一般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基于同样理由,本条没有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并且已经发行过债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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