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3:10:06 126 人看过

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伍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伍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星旗,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4号。

委托代理人汤*南,**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晖,**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升,**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伍星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伍星旗的委托代理人汤*南,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向伍星旗出具的1617380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0377463保险合同生效日:1997年3月31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法定100%

保险项目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费生效日期

投保主险平安长寿终身20年10000元756元1997年3月31日

保额(元)/档次保险费

一年期附加短险意外伤害20000元80元

扩展医疗10000元60元

合计年缴保费捌佰玖拾陆圆整(RMB896.00)

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向伍星旗出具的722538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1719086保险合同生效日:2003年5月6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梁美珍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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