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捷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21)被大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大额资金,却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因此对中捷股份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蔡开坚、财务总监唐为斌也分别处以30万、5万元罚款。
虽然证监会已经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因上市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广大股民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有权要求赔偿,股民如何参加索赔程序?怎样计算损失?股民是分散的,人数众多却互不相识,势单力薄,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广大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去哪里维权,如何主张权利。维权不仅需要勇气,还要有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专业知识为后盾才能获胜。在这种情况下,臧小丽律师决定帮助代理中小投资者起诉中捷股份,为尽可能降低股民的诉讼成本,臧小丽律师采取了风险代理的方式替股民打官司,即不成功不收律师费。为了让更多股民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以防出现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获赔的状况,律师又通过网站、博客、报纸等媒体发表《中捷股份民事赔偿诉讼进入倒计时》一文,这样不少投资者都赶在诉讼时效期满前提起了诉讼程序。
2010年8月底,负责审理此案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臧小丽律师代表原告参加调解,经法院统计,参加起诉中捷股份的小股东共计约150余起,投资者起诉要求索赔的金额约2000余万元,这150余起小股东索赔案件大多数都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有极少数是投资者自行起诉。在杭州中院的组织下,原被告通过律师很快就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告同意根据起诉金额的71%支付款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承诺赔偿款项会在2010年9月15日之前支付。
和解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便支付了约定的款项,这样投资者也就顺利、快速地拿到了全部赔偿款。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亦是如此,据被告公告的消息,中捷股份案支付给中小股民诉讼赔偿金额及诉讼费总计约1830万元,上述赔偿款及相关诉讼费用全部由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现在回顾一下,中捷股份案能够成功获赔并快速收款,并不是偶然。作为一名小股东维权的专业律师,我认为中捷股份案的成功经验至少有以下几点:(了解更多股东权益的法律知识,请浏览股东权益栏目,为您呈现知识盛宴解决法律疑问。)
一、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应当谨慎恰当地选择被告
根据《最高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任;(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如何谨慎、恰当地选择被告,应当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以中捷股份为例,证监会处罚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及董事长、财务总监共3人,这3人的被告主体资格时毫无疑问的,但选择被告还要考虑是否有执行能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影响送达等因素。另外,让大股东当被告也是可以的,因此,臧律师选择了中捷股份、大股东中捷集团以及董事长蔡开坚三名被告,实践证明:这样的选择是正确的。
二、选用合适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了解更多股东权益的法律知识,请浏览股东权益栏目,为您呈现知识盛宴解决法律疑问。)
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何计算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在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的该如何计算,是否影响买入平均价,是否与索赔有关等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这就需要律师在计算损失的时候,既要尊崇法律规定,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力求公允让法院和被告都能接受。中捷股份案我没有选择复杂繁琐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平均价,在简单加权的基础上稍加变化,这样的计算方法简单易行,而且被告也认可了。
三、及时告知广大股民主张权利(了解更多股东权益的法律知识,请浏览股东权益栏目,为您呈现知识盛宴解决法律疑问。)
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少投资者虽然因虚假陈述受到了损失,但不知道炒股损失还能依法获赔,更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索赔。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律师更需要诉前介入,但律师和股民不能直接沟通,在委托关系建立之前,投资者与律师互不相识。如何建立一个与投资者沟通的平台,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解决的一大问题,在以往的案件中,只有不到1/5的投资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投资者都在不知不觉中放弃了索赔权利。中捷股份案的150余件案件基本都委托了律师代理,说明律师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起了很大作用。不过,同样遗憾的事,很多投资者在媒体报道了中捷股份小股东获赔的消息后,才知道自己也符合起诉条件,但这是诉讼时效已经期满了,因为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条件也不能胜诉。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中捷股份是2008年7月1日作出的收到行政处罚公告,那么,到2010年7月1日,诉讼时效期满,股民如果期满再加入诉讼就打不赢官司了。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状况下,不采取集团诉讼的模式审理虚假陈述案件,这样的遗憾不可避免。只是作为一名致力于维护股市投资者权利的专业律师来说,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尽可能去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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