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基本概念
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主要内容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价格规律
原理
实际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却是经常发生的。这是因为,商品的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发生变动。一般情况下,影响价格变动的最主要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在市场上,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就可能上涨到价值以上,此时处于卖方市场;而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下降到价值以下,此时属于买方市场。同时,价格的变化会反过来调整和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作用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因商品价格虽然时升时降,但商品价格的变动总是以其价值为轴心。另外,从较长时期和全社会来看,商品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有正有负,可彼此抵消。因此总体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还是相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差别
(1)法律属性不同: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经济行政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是一种知识产权法。
(2)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4)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手段不同:
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为,是由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机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通过行政命令、发布禁令、许可、行政罚款或者损害赔偿等方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时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解决。
(5)国家在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过程中,国家是以公权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行使公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严禁国家以公权所有者和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经营者处于服从地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过程中,除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以外,国家只能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以一个与其他市场参预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经营者的身份,去参预市场竞争,在这里,国家与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同:
反垄断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法定垄断,但并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可以构成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应该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作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有调整部分竞争行为(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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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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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全文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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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内容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0呵呵,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垄断定义为: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Monopsony)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首先,假如生产一个手工制品,人们零散的也能生产出来,然后拿到集市上面去卖。开始大家都很好,相安无事。突然有个人就引进了大机器进行批量生产,货品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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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内容有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