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8:05:02 203 人看过

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b)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c)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d)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1、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2、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试述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情的根据。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材料。三是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材料。

有关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法定证据。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对案情的描绘与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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