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1991-08-23
【发布单位】中办发[1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推动下,海峡两岸交往不断扩大,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访友、参观旅游、从事经贸等活动的越来越多,出现了有利于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原去台人员向人民政府提出索要其过去被接管、没收、代管和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对巩固人民革命胜利成果、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对原去台人员房产的处理,党和人民政府曾作过政策规定;对于原国民党军政机关用房和官僚资本的房产由国家接管、没收;对于地主的房产,土改时没收;对于城镇私房中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以及其他无主房产,由政府代管。这些政策是正确的、必要的。
前几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对一些原去台人员索要房产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原去台人员提出索要房产申请的日益增多,情况复杂:有回来定居索要原房产的,有将索要的房产转给亲属的,有委托代理人处理房产的,也有无理索要按政策规定被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的,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由于某些具体界限不明确,标准不统一,掌握的宽严不一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正确处理原去台人员的房产问题,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要考虑历史状况,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从现实出发,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一律不予退还。
二、对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确定产权人(系指弃留房产的原去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之后,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国家代管期间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维修费用的,酌情向产权人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对原去台人员代管房产,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的规定办理。
三、原出台人员在城镇的宅基地属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四、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处理的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不再重新处理。
五、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局,如果本人要求住原房、且有条件腾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安排原房居住;没有条件腾退的,可另行安排住房。
六、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代管房产,参照规定办理。
七、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其他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11号)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和其他房产的处理,各地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与本条不符的有关规定,要自行纠正。
八、对原去台人员因不明情况、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索要房产要求的,应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对借索要房产无理取闹的,应批评教育;对强占房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中央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371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105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106人看过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480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33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
45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国务院发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办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31、醉酒驾驶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机其驾驶证,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公安机关约束其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即使考取驾照后,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第25条有关的规定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