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通航水域修建临河建筑物、拦河建筑物、跨河(过河)建筑物的施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作业期间施工水域的通航条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2、施工作业不能破坏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
3、必须有保障施工水域船舶航行安全的措施;
4、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5、施工断(停)航期间,必须有保障受影响地区及航运利益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1.以正式函件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应写明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原因、设计方案是否发生变化和申请延长的期限等。2.被许可人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证明资料,证明变更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并按业务情形1提供申请材料,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提供采砂许可证延期资料及有关部门文件。4.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如实编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通知书→在承诺期限内(需要特殊审查项目除外)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申请材料不通过决定→要求按补正通知书内容补正→退回申请资料补正,作出不受理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通知书→在承诺期限内(需要特殊审查项目除外)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服务窗口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补正,作出暂不受理决定。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北江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九条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
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时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发布航道通告应同时抄送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n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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