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8:11:21 481 人看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式

住宅房屋拆迁,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二、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三、具体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增加10%的补贴,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定销商品房。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被拆迁人也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0%的补贴。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86号)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被拆迁人也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0%的补贴。

(五)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不予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同样采取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六)在本市范围内他处无住房、具有本市户籍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提供指定地址、建筑面积不少于48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互不结差。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文章
  •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一日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二类区
    2023-06-05
    483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
    2023-06-10
    12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
    2023-06-08
    80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通知如下:一、统一住房租金标准凡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单位公有住房,一律执行全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制订,报省、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订标准,更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房租。二、统一住房租金票据对全市各类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票据。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房管部门统一发放。产权人不开具统一租金票据的,承租人可拒付租金。房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有住宅产权人的租金收入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等用途的顺序使用。三、统一规范租赁契约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契约统一实行建
    2023-06-10
    488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
    2023-06-06
    218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涪府发[2004]97号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国家和被拆迁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规划管理我区所有安置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先批后建。安置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征地拆迁规模和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并由区计委批准立项,区规划部门选址划定红线。规划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必须专地专用,只能用于修建安置房。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拆迁面积、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安置房只能用于征地拆
    2023-04-23
    341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和《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锡政发〔2002〕93号)、《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2〕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3〕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是用于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国有土地的被拆迁居
    2023-04-22
    462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困难户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房屋拆迁困难户安置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我市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摆在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带着深厚感情搞拆迁,决不能让一家一户困难群众过不去。二、强化拆迁管理,严格拆迁程序。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有关法规,严把房屋拆迁许可关,拆迁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允许强行拆迁;严把拆迁补偿方案关,做好拆迁房屋的评估;严把拆迁安置资金落实关,确保拆迁安置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把拆迁程序关,做到依法拆迁;严把拆迁机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拆迁企业的监管;严
    2023-06-10
    12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2023-04-23
    445人看过
  • 芜湖市政府印发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条例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
    2023-07-05
    327人看过
  • 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联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管理,确保设施结构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桥梁、通道结构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制度,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做到检查有记录,责任落实到人。二、严格执行新建和改建桥梁、通道的竣工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不予验收;加强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养护、维修技术规范。三、根据各自管辖的城市桥梁、通道设施情况,制定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桥梁、通道运行安全。四、设置与桥梁承载能力相适应的限载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有效。五、加强对桥梁、通道设施的巡查和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机动车撞桥、机动车超限过桥和破坏桥梁、通道设施的行
    2023-06-10
    177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一、有关说明1、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制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2、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3、南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8个城区共划分为6个级别27个分区。4、建邺区所辖江心洲,栖霞区所辖八卦洲不列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范围,涉及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六级区位的相关标准执行。5、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区位级别划分方案,制定各自辖区内房屋拆迁区位级别。6、拆迁区位按分区加区位级别
    2023-06-10
    93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秩序,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一、搬迁补助费标准┏━━━━━┯━━━┯━━━━━━━━┯━━━━━┓┃类别│单位│补助标准(元)│备注┃┠─────┼───┼────────┼─────┨┃住宅房屋│套│1200│┃┠─────┼───┼────────┼─────┨┃非住宅房屋│平方米│15│建筑面积┃┗━━━━━┷━━━┷━━━━━━━━┷━━━━━┛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类别│补助标准(元/月、平方米)│备注┃┠──────┼──────┬──────┼──────────────────────┨┃│(过渡期内)│(逾期)│┃
    2023-06-10
    21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使用者的拆迁补偿。具体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是指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即被拆迁房屋的... 更多>

    #房屋拆迁补偿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级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
    • 市政府有权强制拆迁安置危房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3
      危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可以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关于拆迁房屋,政府能不能强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以强拆房子,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 城市居民非居住住宅房屋拆迁是否需要补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2-30
      需要的是,非住宅房屋的货币价格补偿包括房屋位置补偿和地面价格补偿两部分。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拆迁价格=位置价格×K1×K2×K3×建筑面积 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代表容积率调整系数;K2代表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代表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项目时为0.7、其他情况下是1、0;地上补偿价格的计算按照市、地、县有关规定采用的成本评估法,结合房屋重置成本法进行新的计
    • 住宅拆迁时政府没有安置房怎么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要求给与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