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和今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以这两部法律来规范经济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培育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组织干部特别是经营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两法”及有关知识,重在领会立法意图,理解“两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法律规定各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司法局负责,今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宣传“两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题培训,着重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义务,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自觉性。
三、积极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中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不得藉改革开放之名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官商结合、权力经商等容易产生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要注意把握“两法”各项内容的法律界限,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持证执法制度等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举、揭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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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新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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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8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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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9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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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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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提问者,你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来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就是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