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和今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以这两部法律来规范经济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培育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组织干部特别是经营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两法”及有关知识,重在领会立法意图,理解“两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法律规定各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司法局负责,今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宣传“两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题培训,着重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义务,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自觉性。
三、积极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中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不得藉改革开放之名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官商结合、权力经商等容易产生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要注意把握“两法”各项内容的法律界限,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持证执法制度等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举、揭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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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途径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9各地要重视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公平竞争的法律知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法律执行力。要结合本地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确保2018年5月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县级工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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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有什么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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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4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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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0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