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有下列受理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且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等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不能对个别债权人再进行清偿。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占有人
强调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故意违反规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具体责任为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管理人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文件资料。
5.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一经进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税务机关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措施实际上就相当于法院的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6.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尚未审结,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都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如果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以后,涉及到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话,这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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