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望交付本次常委会表决。
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将受处罚。委员和受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新增加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同时也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参与审议人员普遍认为,三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的一些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修改后尽快通过。
为完善草案,委员和代表们针对三审稿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建议一:取消行政复议前置
三审稿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部提出,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
此前提交审议的一审稿和二审稿均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柳斌等多位委员认为,应维持草案第二次审议时的规定,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使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拥有更多的救济渠道。换句话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是先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完全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决定。
柳斌委员认为,目前一些民警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比较多,上级公安机关偏袒下级机关,维护下级机关的不当行为甚至是错误行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的弊端显而易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和贺铿委员认为,上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不一定要牺牲公民的自由选择权。
李重庵委员认为,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公民有权作出的选择之一就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可以用它高效公正的处理来引导公民对它优先选择。这样对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也有促进作用。
张志坚委员、丛斌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指出,这条规定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之间亦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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