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0:42:53 52 人看过

被告人尚*军,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西路184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徐家庄163号。200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2000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杏,系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徐诉(200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军及其辩护人林*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军于1999年10月29日利用其所在单位**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32.85在**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军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军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系自首,依照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证人丁启宏、袁-航、姚-俊、白*伟、李-哲、张*姬的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尚*军的供述笔录。

被告人尚*军对点击数提出异议,辩称只有约500人次进入其个人主页。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点击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尚*军利用其所在单位**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32.85在**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军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军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上海市电子出版物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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