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军,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西路184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徐家庄163号。200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2000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杏,系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徐诉(200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军及其辩护人林*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军于1999年10月29日利用其所在单位**文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32.85在**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军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军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查被告人系自首,依照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证人丁启宏、袁-航、姚-俊、白*伟、李-哲、张*姬的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尚*军的供述笔录。
被告人尚*军对点击数提出异议,辩称只有约500人次进入其个人主页。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点击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尚*军利用其所在单位**文华公司系统集成部的计算机以及该部门所使用的IP地址202.100.32.85在**网胜公司的“多来米”网站申请到一个域名为playgirls.myrice.com用户名为shangxj的免费个人主页。同年12月中旬,尚*军从互联网上下载了数十幅淫秽图片并上载至其个人主页上进行传播。经查从1999年12月16日至2000年2月1日止,尚*军制作的含有淫秽图片的个人主页被点击1454694次。至2月1日,尚个人主页上还留有33幅淫秽图片。经上海市电子出版物鉴定,该图片属淫秽图片。
-
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标准与分析
151人看过
-
怎样判刑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罪
169人看过
-
扔掉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吗
112人看过
-
淫秽物品传播非牟利罪
310人看过
-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23人看过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68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对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5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罪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
-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犯罪的对象是?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
-
贩卖淫秽物品与传播淫秽物品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8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证据有哪些,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量刑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17传播淫秽物品不以牟利为目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以上的;(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