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0:43:03 443 人看过

2005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发现其妻手机内有一条来自同住铅山县城的被害人王某的暧昧短信(内容是:“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想你,感觉很甜蜜。”),遂怀疑其妻子与王某有染,于是驾驶一工具车至城郊,约王某出来将事情说清楚。李某的妻子黄某及李某的朋友余某恐生事端便找到李某,被李某安排坐在车辆后排座位。王某应约赶到现场后,李某即强硬指定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对王某怒言:“你玩我老婆!要玩我就和你玩大点!”王某听后忙辩解道:“李某,啧……唉……”。李某打断王某的话说:“你不要罗嗦了!”话毕,李某挂档准备启动车辆,王某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李某手一挥,将王某的手打开,气愤地说:“你不要动我的车子!今天我就陪你玩到底!”李某边说边大轰油门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状。王某见势不妙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后枕部撞击硬物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归案后供述,当时情绪十分激动,对被害人说“你玩我老婆,要玩就玩大点”的话时想法很多,想到了采取撞车方式与被害人同归于尽,也想到了教训被害人一顿,点到为止。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语言威胁并不一定就会付诸实际行动。被告人当时虽有教训被害人甚而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犯罪意念,但他的这种行为并非不可逆转。事实上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途径数百米,途径数根电线杆后并没有真正发生撞车行为。更何况当时车上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外,还有其他人,包括被告人自己的朋友余某,被告人应该还考虑到其他人的安危。因此,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明显。但是,被告人加速行驶向左打方向做出欲撞车状,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被告人理应预见被害人情急之下有跳车逃跑可能从而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当时情绪激动而没有预料到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以“你玩我老婆,要玩就玩大点!”等言语自我揭示了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虽然不好据此认为被告人具有杀人之故意,但其伤人之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客观上,被告人在快速驾驶过程中做出了往左打方向盘欲撞车状等行为。正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上述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行为合乎逻辑地引起了被害人为避免受到伤害而跳车导致死亡的结果。在被告人的杀人与伤人之主观故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利被告、疑罪从轻”的原则,宜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在驾驶车辆往左打方向盘欲撞车与被害人同归于尽时,出现了被害人跳车的意外举动,致使被告人无法针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撞车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种种威吓举动给被害人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强制,在当时的危急情势下,被告人应当预见得到且事实上也预见到了被害人有跳车可能,但仍未放弃自己的行为,足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生死问题主观上所持的放任态度,并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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