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等。
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了规定,为与消费者的这项权利相对应,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正案草案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修改完善。
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1、在线下载不享无理由退货
在草案二审稿中,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规定,并列举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
2、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草案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找不到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先赔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将民事赔偿转化成惩罚性赔偿,第一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正审议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计算,死亡赔偿金一般以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因此,发达地区可获200万以上赔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看,这一赔偿标准已属较高,能起到惩罚违法经营者、震慑潜在违法经营者的预期效果。
计算公式: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
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处理投诉
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消协“定位”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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