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何文旭谭远皓)11月6日,利川市汪营法庭调解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对对簿公堂的婆媳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8月,已逾70岁的曾某之子朱某被一场无情的煤矿事故带走了年轻的生命。一家人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安葬了亲人之后,婆媳之间为分割死者的死亡补助金、抚恤金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互把对方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展开了大量的教育工作。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谈话,劝导双方以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以协商解决矛盾。
经过耐心、反复地劝说,儿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许诺老人要多少就给多少,赡养老人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听到此话,慈祥的老人声泪俱下,并只要求儿媳给5万元即可。儿媳二话没说,当即拿出5万元交到老人手上。
一、开庭前调解与开庭后调解有什么区别?
1、开庭前调解可以简化程序
开庭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组织开庭前,因双方当事自行达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或者请求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调解行为。
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可以简化开庭笔录,直接将调解意见写进调解笔录中,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现实就已经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决掉。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开庭后调解通常在庭审辩论结束前进行
法院已经开庭了,就是每个阶段都可以申请调解,因为通常在开庭时法官就会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在开庭的庭审辩论结束前还会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是法院已经庭审结束了,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因为整个审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决就行。
这个时候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法官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更利于案件中把握调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调解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有意愿,法官都会积极组织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为对方的策略而耽误了时机。
二、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为此,我国民法典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赡养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民法典中关于老人赡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新法律。本案中,原告起诉三个亲生儿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依照特别法优秀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应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民法典,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数额,原告请求过高,应参照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扣除继子女已尽的赡养义务,最后依法确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裁判作出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并且三被告主动有与父亲改善关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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