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4:31 90 人看过

发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成建委发[2003]321号

发布日期:2003-5-30

执行日期:2003-5-30

各区(市)县建设局:

市政府关于执行《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下发。为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建设局开展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应使用统一的“登记管理程序”、“登记表格”、“帐册”,使用成都市建委监制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运用“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管理系统”计算机程序。做好有关基础工作:

(一)组织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已发)和“管理程序”(附后),熟悉各项规定和登记工作流程,以及各表格的栏目内容。

(二)配置好符合技术要求的计算机和证券打印机,确定专人承担计算机操作和管理。市建委于六月中旬统一组织“产权管理系统”应用程序的安装调试和操作使用的培训。

(三)印制“登记表格”、“帐册”(样表附后)

(四)印制“所有权证书”。各区(市)县持市建委介绍信和分配的印制号段,到印钞公司证券印刷厂具体落实印制。

(五)制定“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办事程序”,并公布上墙,方便群众办事。

(六)报请政府界定好村镇房屋产权管理的管辖范围。我市城市和村镇房屋产权管理的管辖范围一直存在法律法规的冲突和事实上的冲突,按照《暂行办法》开展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应对管辖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市不做统一界定。各区(市)县建设局可依据《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精神,认真协调划分城市房屋产权和村镇房屋产权的管辖范围,报当地政府确定。

二、认真细致地对《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已颁发的村镇房屋产权证进行清理、核查,换发全市统一监制的新证。这项工作非常必要,应按市政府的要求,积极而稳妥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应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一)处理好全面清理核查与分步骤逐步换发新证的问题。过去颁发的旧产权证在登记、填写、证书格式等方面都不统一、不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予以全面的核查,换发标准的、可防伪的新证,但是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工作量大,不宜采取突击性的方式全面展开,应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分步骤、分片区逐步进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一个乡镇、一个村组,有组织地进行清理、核查、换证,逐步实现全面清理换证。尚未予换发的旧证,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二)处理好原产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产权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在旧证清理核查中,各地有可能查出产权证与实际产权情况不合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产权人登记申报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恶意骗取产权登记的问题;也有登记机关自身工作失误,填发证书不准确的问题。对此,必须反复核实,一律按核实的真实情况进行更正,换发新的所有权证。同时,将更正的事项、更正的原因,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送达产权人。

(三)因国家征用土地已拆迁安置,以及房屋灭失等原因,原房屋已不存在,而原产权证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未缴销原产权证的,应通知原产权人缴销原产权证。未能收回的,应公开宣布其作废,并说明原因。

(四)处理好原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旧证清理核查,原则上按《暂行办法》收齐申报材料并完整归档,但1993年以前的农村老房宅,建设管理方式与《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不宜完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申报材料。应以1993年为时间划分,1994年(含1994年)以后的新建房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和核查资料;1993年(含199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按当时建设管理的规定收取和核查资料,其资料应能说明房屋建造或产权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县建设局应立即按照《意见》和《暂行办法》,精心拟定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和旧证清理核查换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报政府审定后再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附件:1、村镇房屋产权登记表格;

2、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程序;

3、成府函[2003]39号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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