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追加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在法院判决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某一个人的债务,如果在执行判决结果中执行债务偿还的一方没有能力进行债务的偿还,那么后续还可以将执行人追加至夫妻双方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有的法院要求追加共同债务的申请人再重新进行另一项诉讼,如果该诉讼的结果将债务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上才会将债务的执行人追加至夫妻双发。有的法院则直接采取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结果任务可以将债务人追加至夫妻双方,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追加,而不需要再提起诉讼了。这两种做法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前者需要再明确债务确实是双方的共同债务才可以进行追加,对非法执行债务的一方更有利,后者更加保障债务执行人的权益,提高追加效率,减少债务执行一方的负担。
债务追加执行人的程序需要提出申请,一般属于民事诉讼,申请人如果知道这部分债务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却不要求进行追加的话,就表示当事人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究,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因为追加债务人涉及到执行人和被追加人的利益,所以在审查申请的时候应该有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而且人数要为奇数,便于作出决定。审查过程中要对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实际的调查,在此过程中要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抗议。如果审查的结果表明该项债务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则驳回债务执行人的申请,如果是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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