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13:45 208 人看过

发证机关:冀劳社(2006)49号文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2006年

发布期限:

有效级别:

条例

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请认真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条是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仲裁员办案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错案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者行为劳动仲裁调解活动中的仲裁。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追究错案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证据和调查;过错与责任相等的,处罚过大;惩教结合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五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错案责任:(一)违反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故意拒不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非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过失拖延办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明显错误的

(4)申请法定回避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故意不依法回避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适用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六)涂改、隐匿、伪造、调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指使他人作伪证,因过失遗失、损坏证据,或者涂改证据材料,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或者合议庭鉴定笔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重大过失错误制作或者送达劳动仲裁文书的,造成严重后果

(8)明知没有劳动仲裁员资格,擅自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本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错案责任不予追究:(1)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仲裁实践中疑难案件难以把握,导致裁决不当;(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查清,(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新的裁定;(四)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需要作出新的裁定,由于政策和法律不明确,出现了新的案件,造成对判决处理不当的

(六)因有关部门的过错或者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错案的

(七)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错案的责任和区分第七条劳动仲裁错案,根据错案事实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案件仲裁员、组织负责人和案件审查员的责任,第八条独任仲裁员违法导致错案的,由独任仲裁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议庭违法处理错案的,由独任仲裁员承担责任,首席仲裁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仲裁员承担次要责任;第十条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违法、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造成错误结论的,得出错误结论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首席仲裁员或者合议庭的正确意见被合议庭或者仲裁委员会驳回,造成错案的,第十一条劳动仲裁机构负责人、审查员故意违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首席仲裁员和持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负责任,对独任仲裁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改正,造成裁决不合法的,第四章错判案件的认定第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裁决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或者决定是否错误

同级或者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错误案件的认定有不同意见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或者群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馈等渠道发现错案,本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自查自查,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实登记当事人或者群众的申诉、举报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的错案线索,受理投诉举报并指定调查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查自查中发现的错案线索,应当立案调查同级或者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查

第十五条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立案调查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章错案调查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错案调查决定。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对错案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在十日内通知有关案件承办人。原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列席仲裁委员会对错案的审议,并有权发表意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的错案,应当及时作出调查决定,并报上级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对错案的调查期限为一年,第十八条在错案调查有效期内,根据错案的严重程度,从发现错案事实之日起计算,对错案的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受理决定的不予受理,不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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