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卖方。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在《民法典》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对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分批交货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
(一)货交第一承运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二)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依法提存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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