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5:03:54 383 人看过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的或不批准。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南安市关于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建设经营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

头、电力、供水、引水、水利等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

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港口码头、高速公路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订暂行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优惠政策。

第三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综合补偿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

成20%投资额后,经批准,允许兴办、兴建配套的船队、车队、仓储、装卸、包装

等业务以及旅游、房地产、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兼营项目,下同),协议外资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经申请批准,可利用

外方投资者的销售渠道,组织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第五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协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按规定缴足

注册资本,可在市区或城关适宜地带划出一定地块,按有关规定让其开发、建设和

经营。

第六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公路建设配套费、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年限内,其所得税率超过15%征收的

所得税额,经申请批准,可由财政返还70%。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基础设

施项目或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批准,

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如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出口型或先进

技术型企业,经外汇管理局出示证明,可享受外汇投资优惠政策。

第八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3-8元,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起按当地标

准减半缴收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或填海造地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区别情况

免缴土地使用费10至20年。

第九条为保证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合理收益率,其经营条件可参照国际

惯例执行,也可按中外双方商定的有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应积极协助解决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外汇实行综合平衡。经营期内投资回收的资

金和所得人民币利润,由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外汇调剂。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的办法。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合作年限由中外双方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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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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