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仲裁机构提交给何地何级的法院,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来确定管辖。该条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
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该内容与《执行规定》第十二条一致。
据此,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
(1)地域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关纠纷己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只要涉案财产在中国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就有资格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其实行的仍旧是专属管辖的模式,即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据此,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集中管辖,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财产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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