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工作地点是否就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日前,一位刘先生将某食品公司和超市申诉到仲裁部门,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更换岗位并非解除合同
刘先生于2007年12月到某饮食公司工作,不久被该公司派至某超市担任促销员,工作期间能力十分出众,深得饮食公司领导的器重。2009年2月,饮食公司告知刘先生因超市要求将他更换,所以要停止其在该超市的工作。刘先生认为这实际是饮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便到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饮食公司和超市给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刘先生在申诉时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系其与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
该饮食公司表示,公司只是应超市方面的要求,停止了刘先生的工作,刘先生也没有与饮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手续。由于与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对刘某负责,所以停止工作后一直在给他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刘先生自己不来上班。该录音资料是刘先生与饮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话,但其中并未明确该公司与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录音中还显示由于饮食公司没有合适岗位,一直努力为刘某安排新的工作地点,所以,公司只是变更职工的工作地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而超市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刘先生年龄超标,超市只是通知饮食公司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因为超市与刘先生并无劳动关系,所以没有赔偿刘先生的理由。
停止工作也有诸多情形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史策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主动、明确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等。虽然该饮食公司停止了刘先生在超市的工作,但由于超市仅是饮食公司安排刘某履行劳动关系的工作地点,取消原履行工作地点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刘先生也并未向饮食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该公司也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
在刘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该饮食公司在停止其超市工作后仍安排新工作地点的行为也印证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刘先生仅凭饮食公司停止其超市工作的行为就认定该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未发生,宣武区劳动仲裁委驳回刘某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停止劳动者原工作的原因很复杂,安排待岗、放长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仲裁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广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停止工作时应问明原因,如果确实是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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