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梅与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59 108 人看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冬梅,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李小才,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一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冬梅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焦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冬梅再审申请称,

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

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冬梅的起诉并无不当,李冬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冬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上诉人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凡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自海,男,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坤,男,1970年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庄村委”)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庄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自海、王凡坤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28700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周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周王庄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自海、王凡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庄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2023-04-24
    179人看过
  • 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成锁,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建民,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启民,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静,女,现年2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芬,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七组。现住羊册二中对面。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称,2008年6月我将承包的在羊册镇往南东边的耕地0.42亩转让给了刘银
    2023-04-24
    66人看过
  • 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正卫,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杰伟,男,1963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里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石杰伟于2003年与三里庄村委会签订了三里庄三类果园承包合同,由其承包三里庄村委会三类果园地73亩,每亩每年承包费130元,于每年10月1日前交一年的承包费9490元,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02年因挖河占去部分土地后,重新约定每年承包费共计9000元。2003年至2007年应交承包费45000元。庭审中石杰伟提交收据17张,共计款47500元。其中原
    2023-04-24
    288人看过
  • 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兰,男,1943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良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玉顺,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济兴,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文,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李文兰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门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文兰在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期间,于2002年5月28日与王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李文兰承包小铁路西两个白土坑,每年向王门村委会交承包金2000元,用一年的工资暂交顶三年,三年后向王门村委会开始交2000元(现金)承包费,两个白
    2023-04-24
    274人看过
  • 宋保军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留栓,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负责人,徐玉生。委托代理人田艳萍,女。上诉人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89年12月8日,被告将贾鲁河三门闸西南、铁路以北、三门闸至铁路之间路段以西河滩地约10亩(以下简称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原告,约定的承包期限自1989年12月30日至2039年12月30日,允许原告圈围墙、建房、发展养殖等。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2、1995年12月10日,原告以郑州市金水区特
    2023-04-24
    87人看过
  • 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与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新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敬(又名赵明竟),男,49岁,汉族,专业种植户,住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宇,被上诉人赵明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赵明敬与梅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合同约定土地面积约3000亩,扣
    2023-04-24
    75人看过
  • 上诉人谢秋现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秋现,男,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爱菊,女,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为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秋现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秋现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秋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秋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秋现负担。
    2023-04-24
    270人看过
  • 原告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七组与被告张云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七组。代表人张子有,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七组。代表人田国君,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代表人张立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占才,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清,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尹建军,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天义镇金叶小区。原告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张子有、田国君、张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占才、被告张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底,原告将河北地承包给被告,约定价格为每亩205元,总计62亩。合同履行期限2005年底止。原告把地承包到手后没有自己耕种,
    2023-04-24
    94人看过
  • 贾富强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造纸厂职工,现住该厂。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桩西采油厂农工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光明一村19-15号。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富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
    2023-06-08
    444人看过
  • 钟海泉、黄井泉与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泉,男,195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钟屋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井泉,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黄屋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大鹏,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李文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龙鼎大道。原审第三人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因与被上诉人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文清、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2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以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文清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2023-04-24
    178人看过
  • 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代表人李愿义,任组长。委托代理人韩五松,汝州“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芹,女,1967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功,男,1964年3月29日生。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
    2023-04-24
    452人看过
  • 郑光明与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明,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艾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汝山,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河口区太平乡统计站职工,现住河口区太平医院。上诉人郑光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1日,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民委员会建设三队将该队管理使用的45亩土地交给太平乡艾合村村民郑光明使用,总承包费120元,并由原三队的队长袁传军作为三队的代表与郑光明签定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建设村
    2023-04-24
    148人看过
  • 王太明与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法定代表人:尤志明,系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太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票市凉水河蒙古族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2007)朝中民二合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凉水河蒙古乡下湾子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进行庭审,有关证据未予质证,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未作答辨。
    2023-04-24
    479人看过
  • 郝超等诉社旗县下洼乡马蹄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超,男,32岁。原告胡运发,男,26岁。被告社旗县下洼乡马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发有,任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负责人万顺兴,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社旗县下洼乡马蹄村第5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国彬(曾用名郭建堂)、郭付成,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郝超、胡运发与被告社旗县下洼乡马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蹄村委)、社旗县下洼乡马蹄村民委员会第5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蹄村5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超、胡运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蹄村委及被告马蹄村5组的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8年12月16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水库承包及荒山承包协议书二份,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0000元承包费,被告却确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确认原、
    2023-04-24
    45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村委会与乡政府还承包农民耕地合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7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均涉嫌违法,你所述情况需要律师到你当地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纠纷仲裁委员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1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时,需要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 承包农村村委会集体土地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9
      关于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