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期限的定义和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34:14 54 人看过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申报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期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人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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