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住宅用地由谁批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4:52:39 469 人看过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审批依据如下:

1、村民户口所在地必须在本村;

2、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住宅用地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4、申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5、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6、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风景区、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有特别规定的区域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同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什么批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什么批准

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县土地管理局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

1、无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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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7日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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