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曾举报过的同事打伤了,算工伤吗?
某某电力设计院宿舍区门卫苏某某被同事李某某打伤,成都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省劳动厅行政复议认定:苏某某受伤是因与李某某个人恩怨所致,不是工伤。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苏某某将省劳动厅、某某电力设计院告上青羊法院,最终败诉。苏某某不服上诉,9月17日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回放】
被同事打伤:
疑为举报所致
52岁的苏某某,在某某电力设计院工作已有30余年。去年3月2日下午2时许,在电力设计院宿舍区当门卫的苏某某正在值班时,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随即找来2个朋友将其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胸部外伤、左膝外伤。至今,花费了约3万元医疗费用。
苏某某称,他曾在2008年12月,多次向保卫部负责人反映李某某私自收取停车费,苏某某怀疑李某某对此怀恨在心,伺机寻找机会报复。
【部门认定】
市劳动局:
认定被打者系工伤
苏某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为保护单位利益举报同事被打伤,应该属于工伤。便依法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9年9月24日,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为苏某某于2009年3月2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某某电力设计院不服,向省劳动厅申请行政复议。
省劳动厅:
个人恩怨所致不是工伤
2010年2月12日,省劳动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某某电力设计院调查发现,李某某是因苏某某曾打过其干儿子、经常乱说其坏话,对苏不满而将其致伤。苏所受伤为他与李之间的个人恩怨引发所致。决定撤销市劳动局对苏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苏某某不服,将省劳动厅和某某电力设计院告至青羊法院。今年8月4日,法院以苏某某受伤是其与李某某个人恩怨所致,判其败诉。苏又上诉至成都中院。9月17日上午二审开庭。
【法庭审理】
代理律师:
个人恩怨受伤证据不足
苏某某代理律师金兴超称,法院认为李某某打伤苏某某,是因为苏某某打过李某某的干儿子,且对别人经常说李某某私自收取停车费的坏话。对此并没有任何经过质证的证据证明。且一审中电力设计院申请的证人,没有一个是在纠纷现场的。而苏某某与李某某不在相同时间上班,没有个人恩怨的条件。
设计院:
散布假消息引个人恩怨
法庭上,某某电力设计院的代理人称,单位对苏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结果是单位委托李某某收取停车费,且李某某也将费用上交。但苏某某还不停向外散布李某某乱收费的消息,这导致两人产生个人恩怨。省劳动厅也以苏某某没有新证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昨日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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