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者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不同,前者可以中断和中止,时效期限不同。前者因不同的事件诉讼时效不同。
一、诉讼时效的强制性
第一,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第二,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7条对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学说上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一)具有固定性。最长诉讼时效设立的宗旨就是要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设立一个最长的固定期限,一般超过这个最长的期限,则对该民事权利不予保护。所以,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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