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5:43:13 399 人看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有时效的。如果已离职,那么我们应在1年时间范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但如果已错过了一年时效,我们也不必放弃诉讼。因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给我们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不会消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概述

1.劳动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仲裁只设定了一个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时效制度和仲裁委员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时效的受理制度,这对一项处理争议的程序而言显然是不够的。

2.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仲裁时效的性质虽与诉讼时效存在一致性,但由于在具体法律规定上略有不同,二者在适用上存在差异。

相同处:

(1)都是指权利不行使并达到一定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制度。

(2)都是指丧失胜诉权而未丧失诉权。

(3)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消灭(仲裁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虽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其于仲裁部门的实体权利消灭)。

不同处:(1)仲裁时效固定为60日;诉讼时效则包含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不同的时效期间各不相同。(2)仲裁时效中未规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3)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审查结果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人民法院则非依义务人主张,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受理,即仲裁时效为可变期间。而诉讼的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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