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4-11 17:22:36 14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应根据养老机构举办性质到相关登记机关核准养老机构名称或办理登记。属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属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其他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材料

载明养老机构申请设立许可的意愿以及已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信息。

按填表要求填写。

能确定申请人的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

自有产权证明无要求。场地为租赁需提交租用合同。

建设单位出具。如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可不提供此项。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出具。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情况下提供。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情况下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填写表格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窗口服务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部门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

4、实地验收。部门业务科室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经审查资料和实地验收,通过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准予许可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通过民政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窗口服务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部门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

4、实地验收。部门业务科室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经审查资料和实地验收,通过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准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准予许可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社会事务局303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

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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