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包括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也叫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工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困难、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工人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内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到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到固定时间的限制,而是直接确定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实工作量,采活的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工作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效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劳动时间怎样安排,就涉及单位实施的是何种工时制度。
第二,实施不定时或综合计算等特殊工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未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就擅自实施起来,理由是合同当中有约定。有的虽有批复但已经过期。还有些用人单位虽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意其在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变更。这些做法确实引发了一些矛盾,那特殊工时制的约定与劳动行政部门批复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执行时以约定为准还是以批复为准呢
第三,若要对劳动者所在岗位施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同时满足两大要件:第一,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第二,劳资双方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仅有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是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准。如果单位确有审批手续,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我认为还是应按标准工时执行。
所以,单位的特殊工时制度有无经过劳动行政审批、是否尚处于审批的期限内,若是,则有效;反之,则约定无效,仍应按标准工时制执行作息安排。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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