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的概念
历史上,公职的产生办法有多种,如世袭、篡夺、任命、抽签、考试、决斗、依某种资格递补和选举等,种类之繁,实难一一列举。人类政治经过五千多年的发展,政治制度上的趋同倾向日渐明显,公职产生的方式亦随之趋同。在现代社会,由于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选举成为公职产生的主要方式,世袭、任命、考试、递补等成为次要的形式,而许多其他形式则已消失或变为非法。
选举(elec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eligere,意指挑出或拣出。
一般意义上,选举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公职人员或代表的行为。我国宪法学上所讲的选举则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近现代的选举首先是指自由选举,即将选举视为一种公民的权利;
其次,选举也应是民主选举,即体现多数人统治要求的选举或产生多数人统治的选举;最后,自由民主的选举还要求有和平的社会环境及法治秩序作保障,不能指望一个基本上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国家会有真实意义上的民主选举。
(二)选举的政治价值和意义
上面介绍了现代选举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但为什么会有这些特征和要求?为什么选举对民主而言如此之重要?这就要从选举的政治价值和意义上进行深入分析。简单说,选举的政治价值和意义在于它是使政府和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必由之路:在一个自认是民主的制度构成中,权力应来自于人民,且权力的行使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故此,从权力的来源出发,以现代民主社会为基点,可看出选举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首先,为共同生活秩序的需要,任何社会都要有权威,但实现权威的途径在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中是不一样的。在民主社会中,由于公民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初始的社会关系中谁也无权向其他人发号施令,而必须以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和决定管理社会的权限。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自称为先知,去宣布人们的一般利益是什么,因为每个人的意见对自己来说都是真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同意见不可能用真理来决断,
这是人类天性使然。选举就是达成社会公意的活动。这就是近代民主选举制的基础,也说明选举的必然性。
第三,选举是主权在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主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选举是和平时期国家政治过程的出发点。在这样的国家中,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政治权力;没有选举,宪法所进行的任何公共权力设定就毫无意义。可以说,只有在经过人民选举后,国家机构才能组成,国家权力才会有人行使。选举是政府构成和政权运作合法性的本原,因为任何人必须经过人民授权,方具备掌握国家机关和行使权力的合法资格。
第四,如前所述,定期选举产生公职人员,是近代民主制的最基本特征。但并非有选举就一定有民主。通常而言,选举的普遍程度是衡量真假民主及民主程度高低最直观的尺度。即是说,无选举即无现代民主;有选举而又形同虚设,权力机关及其行使者并非来自于选举,其选举和民主则均为假;只有少数公民享有选举权或投票权,就表明民主程度不高。
最后,选举并不是权力产生与行使过程中最民主的方法,按照卢梭的观点,理想的民主应是由人民直接进行立法的状态。
不过,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可以做到这一点。除选举外,当然亦非没有其他人民参政的形式,如全民公决(referendm)、人民创制权(initiative)和人民罢免权(righttorecall),通常被认为是直接民主的现代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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