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01:20:14 295 人看过

本文重点阐述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涉及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救济等环节。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或由政府调解。若调解无果,当事人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寻求解决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时,需审查证据材料。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决定书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是几种改写方式:

1.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纠纷问题。

2.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土地纠纷情况。

3.将土地纠纷问题提交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4.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和寻求解决方案。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如下: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 何 解 决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属关系人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我国《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规定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协商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应当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和意愿,避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当事人可以依据《土地权属登记条例》申请土地权属登记。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结果或者纠纷调解书等证明材料,以便登记机构依法办理。

最后,对于无法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起诉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总之,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需要当事人采取合适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以便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救济。当事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寻求解决方案。在解决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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