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情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较大”均没有规定。考虑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要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幼苗社会危害性大,其入罪门槛应该低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入罪门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幼苗五万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为非法种植罂粟和立案追诉数量标准的10倍。同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和种子的立案追诉数量亦高于播种罂粟和需的种子数量。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和计算方法。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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