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31:12 303 人看过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单独披露再保险业务十分必要。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处理进行了规范。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风险的协议。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处理,很多会计从业人员不甚了解。笔者根据自己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通过以下具体业务来说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保险合同,对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汽车进行保险业务,保险期限2年,到2006年3月10日期满合同结束,保险金额10万元,保费3万元,于2004年3月10日一次付清。经保险精算确定,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万元。

2004年3月1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2:接上例,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与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再保险合同,约定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保险合同风险的50%,并支付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保费用15000元,中间发生分保费用2000元,约定双方各承担50%,由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支付。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3:2004年4月2日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保费用1000元。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4:2005年10月21日,由于昌盛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运输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经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应该全额理赔。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5: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为对方占80%,估计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事故责任方追偿6万元,报废汽车估计残值为2000元。报废汽车已被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回。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6:2005年11月20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结案。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7:2000年1月12日,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把报废汽车处理得价款2400元。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例8:2006年2月3日,收到交通事故责任对方赔偿款5万元。

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最后,经过再保险,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付支出为-2000+1000-60000+30000+100000-50000-400+200+10000-5000=23800(元)。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付支出为-1000-30000+50000-200+5000=23800(元)。两公司最后实际承担的赔付支出为23800元,是因为其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先后收到了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报废汽车的处理价款,使两公司的实际赔偿金数额总和小于原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造成的。

相关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进行

相关会计处理之所以按新准则进行,是因为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发布的财会[2003]29号文件也不再执行,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么新准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虽然相关资产类新准则并未涉及该问题,但在新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可见,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据此,笔者借鉴以前相关会计处理合理的成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一)确认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5年内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5年以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计量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资产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三)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每年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接受捐赠资产作为损益(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营业外收入是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只需按所得税会计准则正常处理即可。

(五)不需追溯调整

由将接受捐赠资产作为“资本公积”,改为“营业外收入”,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编制期初(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追溯调整。但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贷方,由于该余额是税后金额,因此,本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同时,将“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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