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4、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2)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一、土地使用税如何进行登记
(一)纳税人手续
1、《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dj025)主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办理税务登记时;土地情况变动次月;税务部门发现信息差异后通知纳税人限期更正。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四)工作标准和要求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分类: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完成税务登记后,根据附列的《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中土地信息予以初始登记。
(2)纳税人因涉及土地变动的情况,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审核、录入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若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则退回纳税人,同时需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并要求再次报送。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在系统中录入《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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