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创性”判断标准。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版权保护,数据库首先必须符合版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新《著作权法》第14条明确了能成为汇编作品的判断标准,即“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这一标准与TRIPS协定、WCT等国际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对这一判断标准应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如何判断数据库的独创性,二是如何理解独创性。
2.如何判断数据库的独创性。数据库能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就必须在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如果某数据库采用了另一数据库的编排结构和方法,而对内容的选择有自己的独特的方式和判断,那么该数据库因具有独创性而受版权保护;同样,如果某数据库采用了另一数据库的内容,而对这些内容的编排有独特的结构和方法,那么该数据库也因具有独创性而受版权保护。问题是,这显然对数据库的版权人是不公平的,对其权益保护是不够的。令人感兴趣的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是以“选择和编排”表达的,而后来的TRIPS协定及WCT”却都是以“选择或者编排”表达的。这是否意味着对数据库独创性要求的降低?按字面理解,应该认为是降低了独创性要求。伯尔尼公约要求二者同时具有独创性,而TRIPS等只要求二者之一具有独创性即可。这似乎是降低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门槛,但同时也降低了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力度。
3.如何理解独创性。关于对独创性的理解,已有不少论述。一种观点认为:非抄袭他人而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独创性。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的“辛勤收集”原则(或称“额头出汗”原则),它指只要作者在收集、选择构成数据库的信息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或者实质性的投资,该数据库就能得到版权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和“创作”两个方面,除了独立完成外,还必须具有“创造性”。应该说,第一种观点强调了对数据库作者的利益的保护,但违背了版权法传统理论,第二种观点减少了数据库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不利于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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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6如下内容: 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保护的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它所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2.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安排、检索都由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提供创造性的安排、检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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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数据库作为版权的基本条件是: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其中的内容的独创性与数据库的版权无关,这里的独创性单指数据库对于内容的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