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42:14 254 人看过

原告:杨某,男,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立新,男,1955年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季克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法务处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诉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量贩),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酒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吕进、张永奇,被告丹尼斯量贩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郑立新,被告贵州茅台酒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8年4月19日,原告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的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处消费购物,出于对绿色食品的信赖,在推销人员的说服下,购买被告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出品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52度“茅台”醇礼盒白酒2盒。随后,当原告将礼盒白酒招待朋友时,被朋友告知该白酒的绿色食品标志涉嫌假冒,于是原告委托朋友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09年6月4日,原告接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工商部门回函的复印件,明确该白酒的绿色食品标志假冒。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谋取商业利益,置法律的严肃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于不顾,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宣传,涉嫌从事了不正当竞争的从业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被告长期自我标榜宣传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维护原告及其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为:购物款的两倍即2472元整;并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打印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3000元,合计5472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丹尼斯量贩辩称,1、促销人员并没有向原告介绍绿色食品标志;2、工商部门经过审查没有发现我公司销售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茅台酿酒,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贵州茅台酒厂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茅台醇酒是我公司生产的;2、我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生产过茅台醇酒,我公司2006年6月30日之前生产茅台醇酒都得到国家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9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购买“茅台福满人间礼盒”二盒,单价618元,共计人民币1236元,该销售发票上未注明“茅台福满人间礼盒”系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2002年12月3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生产的“茅台牌茅台醇52度”酒颁发绿色食品A级产品证书,许可该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效使用期限:2002.12-2005.

12、该产品每年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检合格,而原告当庭出示的茅台醇福满人间酒实物上无生产日期。原告诉称其在被告丹尼斯量贩购买的“茅台福满人间礼盒”涉嫌假冒绿色食品标志,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杨某诉称其在被告丹尼斯量贩购买的茅台醇福满人间礼盒涉嫌假冒绿色食品标志,因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丹尼斯量贩出具的销售发票上未注明其销售的商品带有绿色食品标志,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当庭出示的实物产品即在被告丹尼斯量贩购买;又因原告提供的实物酒上无生产日期,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实物产品系被告贵州茅台酒厂在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终止后生产,故原告要求被告丹尼斯量贩和贵州茅台酒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朕

人民陪审员沈利利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媛媛

===================================================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峰金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文。委托代理人王*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富桥加油站侧。负责人郭*仔,主任。上诉人**顺峰金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良律师所)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瑜,被上诉人大-良律师所的负责人郭*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7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杨*辉拖欠消费签账
    2023-04-27
    368人看过
  • 郑州某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托运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洁云路河南华中鞋城D区3排27-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委托代理人李书辉。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万客来食品城南院东楼15-16号。负责人张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玲,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托运合同纠纷。上诉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浩及原审被告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托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浩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张浩一千二百元货款,本案自此了结。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2023-06-09
    368人看过
  • 太某有限公司诉锡山市洛社某西柴油机厂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2)苏民三终字第04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UNIVERSELIMITED,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2002)苏民三终字第04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某有限公司(PACIFICUNIVERSELIMITED,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JaesBanrea,太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炯,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市洛社某
    2023-06-10
    76人看过
  • 王某诉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案一审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表明原告违约。(一)购车合同对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后每月向被告交款,及交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十分明确。原、被告购车合同约定,原告申请按揭贷款购车方式购买被告汽车。按揭贷款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具体情况不一而同。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要求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但同时又约定原告每月将30日前向被告交付2617元,并对付款期限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其原因是:办理按揭可以及时利用贷款回笼资金保证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并减少被告的经营风险,而银行要求被告代银行收取还款及利息,因而作如是约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方不还,被告代还必然要有损失,但如果不代为偿还则破坏银行对被告的信任并影响稳定的融资关系,对公司业务发展甚至生存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与对方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二)原告尚欠被告购车款37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购买汽车的价
    2023-04-23
    178人看过
  • 某拉链有限公司诉某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上海经济合同律师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上海经济合同律师诉称:2007年9月至10月,被告向上海经济合同律师定作各种规格型号的拉链,总计价款人民币37,334.41元。双方约定货到后80天内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价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价款37,334.41元;判令被告偿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应支付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价款37,334.41元,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二、本案受理费733.30元,减半收取计366.6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诉讼费用766.6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
    2023-04-23
    197人看过
  • 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如皋市华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8)大法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查明,2005年10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编号为印05202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浸轧定形联合机一台,合同总金额为141万元人民币,质保期为一年,交货地点在邵阳市,预付合同总价的30%后合同生效,付足合同总价的90%后组织发货,余款在安装调试后三个月内付清。另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在2005年10月14日就上述合同中设备的运输问题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用汽车将上述设备运输到上诉人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运费6万元。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5日将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好后将给上诉人使用,依合同规定,上诉人应于2006年
    2023-04-23
    337人看过
  • 某集团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董远,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李忠良,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逸云,董事长。关于原告董远、李忠良诉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且由于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运输目的地是郑州陇海长途汽车站,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
    2023-06-09
    252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 某公司诉某供热系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东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原告**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系统(东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2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系统,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2007年1月30日凌晨,高-永一因在使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居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07年2月1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认可高-永一的死亡与原告无关。原告垫付了高-永一死亡赔偿
    2023-08-18
    182人看过
  • 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甬民四初字第92号原告方xx,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某镇某某池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全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新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42岁,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慈溪市某某新村综合一号楼4xx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方xx于1999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双桶洗衣机的发明专利,于2002年11月2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99121835.
    2023-06-08
    62人看过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原告王某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
    2023-06-14
    98人看过
  • 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X年9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X,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X,男,19X年4月20目生。上诉人赵X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自1999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原告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载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单方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未协商一致的,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2008年3月被告考取了X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同年3月21日向原告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2008年4月21日原
    2023-04-25
    290人看过
  • 德阳市建川机械厂与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德阳市**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大厦8楼7号。法定代表人侯*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强,**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该厂总经理。被告**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沿河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俊,**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德阳市**机械厂因与被告**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滞纳金35.2万元(暂计算至2005年12月13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及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只欠160万元;滞纳金计算过高,请求降低。本
    2023-06-11
    5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可以起诉有限责任公司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2
      买卖合同约定可以起诉关联公司的,起诉时可以起诉关联公司。 如无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起诉双方,不能起诉相关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公司中有限公司中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否必须设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8
      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中才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在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是必须设立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股东转让股权的时候,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转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能否执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5
      公司和股东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合同纠纷能否执行股东要看股东对此合同纠纷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怎么建账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