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办理房产证90日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延迟办房产证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延期办证,购房者要求其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的,基本上法院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上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发展商不能以办好的房产证是抵押给银行而并不交给业主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期间,开发商仍未给业主办理房地产证,法院会给开放商一个合理的期限,违约标准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租金计算。
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而将房屋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入住后又以延期办证为由,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的分两种情况:
1、若诉讼期间发展商已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支付违约金的时间按合同约定从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的180天起算;
2、若诉讼期间仍未取得竣工验收证书,支付办证违约金的条件未成熟,购房者将得不到延期办证违约金。但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就提前交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应拒绝入住,法院可以限定开发商在两个月内办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否则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二)滞纳金
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法院判决退房还款的,购房者因未按期还款应付银行的滞纳金则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产生退房责任前,业主不按时向银行支付供款产生的滞纳金由业主承担;
2、如果产生烂尾楼或其它情况,业主看到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在停付供款时,要预先告知银行和发展商,这样责任不在业主,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开发商支付。
另外,在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通过银行按揭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如果发生了纠纷,银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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