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评价罪犯时,并未做到真正的理性。我们仅从表像就对罪犯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至于他是什么动机、目的等因素,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司法者、被害人及其家属、普通的民众似乎都得到了他们所认为的正义,而罪犯的正义又有谁来帮助其实现呢?
传统的刑罚理念不是着眼于纠纷之解决,而是一种为了惩罚而惩罚的报应主义的体现。这种刑法理念不符合刑罚罪应有的精神,即使是罪犯犯了罪,仍应当赋予其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传统的刑罚实施只考虑了对罪犯的惩罚,而忽略了对罪犯惩罚后其再社会化的改造,所以说传统的刑罚理念在预防犯罪这方面来说是极为失败的。
我们憎恨杀人犯、强奸犯是因为我们在作出这个判断之前,我们把自己潜在地放在了罪犯的对立面,而我们自己却对此浑然不知,天然地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综合考虑而做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本身就不是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之上,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带着某种偏见。在理性与感性的较量中,我们大部分人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我不是在批评大家不理性,因为连我自己有时也无法摆脱感性的冲动,毕竟我们人类还是感情动物,与生俱来的保留了上天的恩赐,即感性和冲动的欲望。
我们做这样的选择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针对个人人身、健康的)犯罪是一种及其危险的行为,我们在评价业已完成的犯罪时,就会情不自禁的将自己想想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因为人类天生的具有悲悯弱势的本性,而这一本性在评价犯罪时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对于杀人犯的憎恨,源自我们害怕或者假定自己成为被杀害的对象,为此我们感到了切身的来自犯罪的威胁。而这种切身的威胁感迫使我们做出感性冲动的选择,所以我们要求严厉惩罚杀人犯,甚至是剥夺他的生命。
当感性的民意左右了立法、司法的意志,真正的正义也就无从谈起。我们在此基础上得到的正义也仅仅是一种已经偏离了正义本质的带有偏见的正义。我们所有以正义名义的参与人此时就扮演了真正的杀死罪犯的凶手,也许其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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