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8 11:55:44 355 人看过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是掌握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吗

保密协议不是竞业限制。两者有以下区别: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其他。

三、保密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保密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该协议内容是合法的,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会受到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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