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一、什么是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比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比如: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三)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四)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比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二、知识产权投资产权出资是否只限于发起人
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不是只限于发起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非货币出资必须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未禁止作为出资。并未特别限制出资人的身份必须为发起人。
三、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为几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也称为隐名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显著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组织成立公司、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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