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7 17:26:23 69 人看过

一、商检失职罪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商检失职罪的判决依据是:我国刑法对商检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商检失职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3.客体是国家财产利益;

4.客观上行为人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商检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1.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检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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