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您好。我叫张某,是某钢厂的一名职工。有次我在工作时,机器忽然出现故障,我的右手被机器压倒,造成伤残。之后我所在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主管部门也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但在我向单位提出自己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单位却以我只是单位临时雇工,企业又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给我相应的待遇。我想咨询一下,企业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我真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张某
张某: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你所工作的钢厂的做法是错误的,答复理由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以保障。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境内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剥夺。所以,钢厂是有义务为你办理工伤工伤保险的。
钢厂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为你们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他们自身工作的失误,不能以次为理由拒绝你的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企业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给职工,并以此作为剥夺职工权利的借口。如果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则职工的工伤待遇由保险机构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投保,那么要自己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钢厂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你办理社会保险,造成你在因工受伤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钢厂应承担支付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所以现在你可以向钢厂追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n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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