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品种权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条例》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视为培育人。
第十条同一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的,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的人。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农业办公室可以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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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如果是生产这种植物的新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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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细则第三条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5依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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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最新实施细则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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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业部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一)育种者自己销售;(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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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0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手续,应当由申请人、品种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培育人姓名、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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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基本细则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1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