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7:52:35 350 人看过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了维护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最终裁决不要求发生损害事实。只要能根据相关情况合理判断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免受违法侵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和重要,因为一旦环境受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原状。因此,法律有必要允许公民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完全发生时使用司法手段进行排除,以防止环境公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危害。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往往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国家实施的一些规划政策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价值,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严重。因此,这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一般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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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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