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20:37 139 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回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事由范围不够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指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和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远远不能覆盖姻亲关系和与其关系亲密的其他旁系血亲关系在内的特殊关系,如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二、举证责任未划分。对刑事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的举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负责,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但是,实践中在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承办人符合回避条件呢?

三、改变管辖欠规定。现行回避制度维护的是单个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但是,如果主要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甚至就是案件的有关当事人,那么由该单位的任何人员办理案件,都很难保持中立性,执法办案所得的结论也就很难产生公信力。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就个人回避作出了规定,并没有就主要负责人个人回避后是否改变管辖或就单位回避(即全体回避)作出规定。

四、责任追究不严格。刑事诉讼法虽然就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司法人员自行回避作了规定,却未就司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承担的责任作出严格规定。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过程中司法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此项规定只对案件本身进行约束,对个人承担什么后果没有涉及。对于司法人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虽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但仅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责任太轻,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

五、交流回避不明确。近年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交流力度加大,但刑事诉讼法对这种交流回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曾经是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的,在其调入检察机关工作后,能否担任该案的公诉人;负责案件起诉的检察人员,在其调入法院工作后,能否担任该案的审判人员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回避相关文章
  • 证券风险抵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近日,笔者走访一家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推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已有多年,但并非所有员工都缴纳了安全风险抵押。只有公司管理干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缴纳了风险抵押金。作者还对一些化工企业的基层员工进行了随机访谈。受访者对证券风险抵押制度的实施普遍持“异议”态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实行的是“范围”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不公开、不透明。一般只对领导,不对普通员工,考核只奖励不处罚。这样,支付安全风险抵押贷款就变相成为一种领导福利。”管理者应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并没有体现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一些受访的基层职工表示,安全生产人人负责,但基层职工在实际生产中承担了风险和责任,却没有体现自己的利益。不少员工表示,只有安全风险抵押制度落实到位,才能赢得全体员工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即使所有员工都支付了安全风险抵押,企业往往也无法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一位员工说,
    2023-05-08
    478人看过
  • 现行量刑建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认识的误区量刑建议的必要和重要意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认可,但在观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这些误区必然会阻碍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二)具体措施多样,标准不一多年来,各地的试点工作形式不一、各有特色,可谓百花齐放,这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量刑建议制度。但多样的措施、不同的标准,不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三)不注重与法院的配合衔接由于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不具终局性,对法官不产生约束力;许多人民检察院在试行过程中也只是单一从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入手,缺乏相应的量刑建议反馈,没有与法院相配合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2023-06-01
    409人看过
  •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
    2023-06-26
    234人看过
  • 建立制度破解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存在哪些问题
    1、“同命不同价”质疑与国家补偿制度建立。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积极呼吁世界各国保护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联合国的一员,我国应当积极履行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义务,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补偿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除了体现在损害赔偿的私人领域之外,还通过补偿、损害赔偿、补救、矫正、恢复原状、赔偿金、复权、捐赠等方式在受害者与公众、过去与现在之间加以补救,更进一步建构出与该激烈变动相关的重新分配政策基础,从而解决调和平衡性矫正措施和未来转型目标之间的两难因此,设立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有力地促使刑事被害人积极参与诉讼,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从而对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弥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在设立国家补偿制度时,首先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因犯罪造成建立人身伤害的,
    2023-04-02
    454人看过
  •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
    回避制度,广义上是指对特定主体任职与公务活动予以一定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自古以来人们共同追求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所特别设立的一种制度。刑事回避制度的分为以下几类: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刑事回避制度可分为多种类型:(1)根据回避适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人员回避制度与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人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非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人、书记员等人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2)根据回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
    2023-06-11
    459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回避?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回避?《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回避的决定由谁作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三、回避的种类有哪些?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
    2023-02-15
    468人看过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监护人权利规定得不完备;(二)混淆了监护与亲权的界限;(三)监护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四)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的有效约束机制;(五)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六)未建立监护人的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制度;(七)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八)缺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诉讼制度;(九)关于监护的拒绝、辞职或辞退的法定事由、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任监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属于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3-05-03
    344人看过
  • 刑事诉讼回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中应当进行回避的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刑事诉讼回避复议谁决定刑事诉讼回避复议谁决定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023-08-01
    329人看过
  • 三元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元工资制度,即“岗位工资+津贴+绩效工资”。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削弱了科研人员对组织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一、集体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原则:一、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政策指导原则。二、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三、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对工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工资及奖金、津贴标准的确定、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等等进行协商。二、绩效是什么工资每个月都有吗绩效工资不是每月都有。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
    2023-03-27
    494人看过
  •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独特功能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其设计上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劳动者相互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的平等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3个主要问题。第一,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
    2023-05-04
    338人看过
  • 刑事与民事回避制度比较有哪些区别
    1、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2、民事诉讼的回避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的回避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3
    2023-06-24
    114人看过
  • 评标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二、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勾兑”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
    2023-06-02
    215人看过
  • 拆迁谈判中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房屋拆迁谈判中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房屋拆迁谈判中无法回避的法律包括房屋拆迁补偿金的数额、谁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解决房屋租赁安置问题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2023-05-31
    221人看过
  • 违反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制问题探析
    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是保证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有利于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实现约束、更周全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创造更完备的条件。原因在于,没有制裁就没有法律实施,没有法律实施就没有法律。如果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缺乏作为制裁内容主要组成部分的程序性规制,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就会处于一种虚置状态,很难在现实中实现激活,使该制度的建构目的落空,进而导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遭遇尴尬。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可以剥夺相应主体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缺乏正当性的利益,迫使或督促他们自觉的遵守法律,对社会起一种正效应的示范作用,因为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诉讼中国家权力主体的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守法直接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和信心。既有的刑事诉讼
    2023-06-14
    29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更多>

    #刑事回避
    相关咨询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 行政机关的回避制度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1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 债权凭证制度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30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 经济型裁员补偿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0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民事执行案件是否存在回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2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