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江苏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办法
[颁布机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文号]:苏国税发[1995]第252号
[颁布时间]:1995-5-23
[执行时间]:江苏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家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0号《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案件必须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三)市、县国家税务局参加应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四)省国家税务局指定报送的案件。
第三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通知书;
(三)限期补正通知书;
(四)答辩书;
(五)原处理决定书;
(六)完税凭证;
(七)扣押凭据;
(八)原检查记录;
(九)原调查笔录;
(十)核定税款依据;
(十一)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
(十二)复议检查记录;
(十三)复议调查笔录;
(十四)复议委员会讨论笔录;
(十五)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证。
第四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报送材料应按规定写好目录装订成册,卷宗封皮应注明××市、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字样。
第五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对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复议税务机关应具体分析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理由,整理书面分析报告。
第六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案件的分析报告应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第七条税务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答辩状;
(四)原处理决定书;
(五)完税凭证;
(六)扣押凭据;
(七)原检查记录;
(八)原调查笔录;
(九)核定税款依据;
(十)送达回证;
第八条税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诉状;
(二)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三)一审起诉状;
(四)一审应诉通知书;
(五)一审答辩状;
(六)一审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原处理决定书;
(八)完税凭据;
(九)扣押凭据;
(十)原检查记录;
(十一)原调查笔录;
(十二)核定税款依据;
(十三)送达回证。
第九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报送材料应按规定装订成册,卷宗封皮应注明××国家税务局××(起诉人名称)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字样。
第十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对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应诉税务机关应具体分析败诉或部分败诉原因及整改意见,整理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应自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状自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应自接到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报送。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必须报送的案件材料,用原件报送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复印件或复制件。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报送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电传方式先简要汇报案件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间。
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所有材料直接报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第十五条材料报送方式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或由专人报送。
第十六条县(市)国家税务局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同时,必须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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