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对外债权的追收如何实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2:50 180 人看过

xx大厦公司执行和解案

1988年8月xx国投与xx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xx联合会(下称xx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xx国投为xx大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xx联合会向xx国投提供反担保。xx大厦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xx国投予1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xx大厦公司垫付到期借款本息322.7061万美元和1551.0961万美元,合计1873.8022万美元。xx国投代xx大厦垫还借款后,xx大厦公司并未向xx国投偿还。xx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xx高院审理认为,xx大厦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xx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xx大厦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xx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xx大厦向xx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xx联合会对xx大厦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追收xx国投的对外债权,xx高院依法对xx大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努力,xx大厦公司、xx联合会与xx国投破产清算组反复协商后,于2002年3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并报xx国投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同意,由xx大厦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4亿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xx大厦公司已于2002年3月26日前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1.44亿元给xx国投破产清算组。该案被称为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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