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止诉讼情形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25:00 405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中止诉讼情形包括

民事诉讼中止诉讼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立案程序

民事诉讼法立案程序大致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三、民事诉讼有几审?

民事诉讼有两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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