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9:33:45 25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需补偿安置的其他费用。

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条征收补偿费用监管分直接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形式。

直接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应明确职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存入指定帐户。采用协议监管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使用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

(三)安置房期房建设工程进度;

(四)安置房现房购置合同;

(五)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意见,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拨款通知额度,解冻征收补偿费用。

第九条征收项目工作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待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全额拨付费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7: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广州市从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有哪些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从化大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征收范围详见附图)(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从规地证〔2015〕4号)(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四)征收补偿主体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由从化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一)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和实际情况,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江埔街道办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三
    2023-04-27
    394人看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步骤和补偿步骤
    一、做出征收决定(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
    2023-02-08
    110人看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杭州有了评估参考标准
    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怎样?记者了解到,近日,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参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参考意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中涉及的评估目的、技术术语及概念、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以及被征收房屋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补偿的评估方法与标准等进行了明确。2014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现行的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此外,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杭州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但是相关政策并没有对具体评估方法、技术标准等作出细化明确,所以为了避免评估活动自由度过大,而导致评估价值混
    2023-06-10
    132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发证日期:2014年10月1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依法促进我市城市建设,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市有关单位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市、区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所用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产权交易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房屋进行产权交易,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特殊群体补偿对享受当地社会最低生
    2023-05-31
    247人看过
  •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第三条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
    2023-06-10
    209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报请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
    2023-04-27
    187人看过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4月5日施行
    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近日印发的一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了解到,在从事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过程中,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该规定将于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管理规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内容应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
    2023-04-22
    71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征收房屋
    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为:(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补偿的费用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及对运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偿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奖励。二、土地流转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被征收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在相关法律中被明确
    2023-06-23
    175人看过
  •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体系,有效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置方式。第四条市政府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单位承建征收安置房项目。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组织建设、筹集本辖区征收安置房。第五条征收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以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交易和纳税。第六条筹措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申购款的利息
    2023-05-10
    183人看过
  • 肥东县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房管、人社、规划、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
    2023-08-04
    78人看过
  • 山西拟立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实施后,将取代2003年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二者相比较,草案将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政府,同时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草案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之前,应先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
    2023-06-10
    87人看过
  • 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对城镇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地产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专门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三条征收土地使用费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第四条土地使用费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计费依据,按规定等级标准计算征收。未登记发证前,由使用人据实申报,按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经界有争议的,按使用人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费按不同地区划分为六等十四级。各等级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市中区适用一等至四等;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北碚、大渡口区适用二等至六等;南桐矿区、双桥区和各县城、建制镇适用三等
    2023-04-22
    171人看过
  •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第三条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四条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临时征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被临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临时征用林地的年限和当地耕地年产值予以补偿;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
    2023-06-02
    267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规定
    乌鲁木齐市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
    2023-08-05
    25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郑州国有土地征用怎么补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20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郑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6-15
      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郑州市及辖区下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
    • 《肥东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5-20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
    • 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14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详细内容有总则,补偿管理,住宅用房补偿,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其实就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工作,具体由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负责,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共同拟定补偿方案。